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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颁布公安机关督察条例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9月08日作者:法制晚报

      今天(9月8日)上午,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《公安机关督察条例》,根据条例,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,违反规定使用武器、警械以及警用车辆等,督察人员可当场处置。

  新修订的条例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、禁闭措施的具体期限做了规定。

  条例规定,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、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一些事项,进行现场督察,主要包括重要的警务部署、措施、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,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、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以及刑事案件、治安案件的受理、立案、侦查、调查、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等。

  对于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,可采取措施当场处置,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,可以当场予以纠正;违反规定使用武器、警械以及警用车辆、警用标志的,可以扣留其武器、警械、警用车辆、警用标志。

  条例还指出,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、禁闭措施的,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,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。

  记者注意到,新修订的条例对停止执行职务期限和禁闭期限做了规定,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,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。

  条例表示,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,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、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,对公安部部长负责。

  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。

  该条例已在今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,修订后的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。